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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賣方電子發票稅額開立錯誤 denim 2021-03-03 14:01:00 賣方開立電子發票,其稅額書立錯誤,賣方已申報當期營業稅,惟買賣雙方未有銷貨退回事實,賣方逕予要求買方以銷貨(退貨)折讓單方式處理,其賣方提出處置方式是否合宜,另又與財政部76/03/11台財稅第7621404號函統一發票因書寫錯誤退回另開不得按退貨或折讓處理之函釋內容解釋有無不符?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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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03-11 18:00:00 denim您好,有關臺端詢問營業人電子發票稅額開立錯誤問題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及財政部76年3月11日台財稅第762140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有開立電子發票稅額書寫錯誤情事,應另行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其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惟營業人已申報當期營業稅,致發生重複報繳營業稅情事,應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覈實查明退稅,不得逕按退貨或折讓處理。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統一發票及折讓單影本、交易流程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三)財政部76年3月11日台財稅第7621404號函釋:「主旨: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後,對於所載之營利事業(買方)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得任意更改或應買方要求改開其他營利事業及統一編號,如確因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惟如於次月(編者註:現為次期)以後始行發現而退回賣方另開,致發生重複繳稅情事,應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明退稅,不得逕按退貨或折讓處理…… 」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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