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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問:借名土地返還,其房地合一稅課徵疑義 Kevin 2023-02-04 11:29:00 土地所有權人與登記名義人雙方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於民國100年1月1日將土地產權登記於登記名義人名下,期間因故變更登記名義人,並於民國106年1月1日完成變更登記,現因借名登記原因消失,土地所有權人與登記名義人協商辦理借名土地返還,將土地由登記名義人移轉至土地所有權人名下。 本案因無實質出售而獲益情形,是否須依房地合一稅規定課稅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3-02-08 10:25:00 您好: 有關您詢問借名土地返還,房地合一課稅問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如您尚有疑義,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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