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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無償提供員工做為宿舍,費用歸屬及所得認列問題 | 施小姐 | 2022-09-28 11:35:00 | 您好,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跨縣市調動員工,考量員工住宿需求,擬以公司名義承租房屋,作為調職員工之宿舍。本公司為租賃契約承租人,租金係由公司支付予出租人,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6 號「租賃」(IFRS16)規定,本公司應將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折現,認列為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 (1)依IFRS16,支付租金時,沖銷租賃負債,扣繳稅款對象,是否為出租人?(2)依IFRS16,使用權資產金額需於租賃期間攤提,能否列報為本公司折舊費用?(3)承租房舍係「無償」提供被調動員工於職務調動期間居住,公司支出之租金,是否必需視為被調動員工之薪資所得?(4) 如需視為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薪資所得扣繳申報?以上,謝謝您的回覆!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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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2-10-26 18:56:00 | 您好: 有關您詢問公司依IFRS16支付租金時,所得人為出租人,自108年度起,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採用IFRS16者,應將租期內之應付租金折算現值連同相關租賃成本認列為「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並逐期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該會計準則認列成本費用,但該準則與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不同之部分: 一、 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本者,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 二、 使用權資產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三、 依相關國際會計準則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等未實現損益,仍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公司既已認列使用權資產尚無員工之薪資所得問題,如仍有疑義,請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