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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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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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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詢問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及檢附相關證明一案,說明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依第5點、第6點、第9點、第10點及第14點規定計算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計其所得額。但財產交易或授權使用部分,按下列規定計算其所得額:(一)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其所得額。(二)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其所得額。(三)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四)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五)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第15點及前項規定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二、海外所得如為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應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計算所得額。
三、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提供之各項文據或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證明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但經稽徵機關核准提示英文版本者,不在此限。
四、敬祝平安順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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