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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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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1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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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期旅居國外且在境內設有戶籍之國人,有交易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認定是否為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規定稅率申報納稅。
2、 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3、 以上說明如仍有其他疑問,請提供相關資料,就近向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感謝您關心稅政,特此申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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