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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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聘講師之交通費 | 營業稅 | Jean | 2024-07-29 09:02:00 | 請問公司辦理教育訓練外聘講師,講師之計程車費可否依查準第74條規定"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之規定辦理?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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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8-01 15:05:00 |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未費用或損失。 二、承詢公司辦理教育訓練外聘講師所支付講師之計程車費用,公司如能提示足資證明為業務所需之證明文件,得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乘坐計程車之合法憑證核實認定。 三、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