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外聘講師之交通費 營業稅 Jean 2024-07-29 09:02:00 請問公司辦理教育訓練外聘講師,講師之計程車費可否依查準第74條規定"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之規定辦理?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8-01 15:05:00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未費用或損失。 二、承詢公司辦理教育訓練外聘講師所支付講師之計程車費用,公司如能提示足資證明為業務所需之證明文件,得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乘坐計程車之合法憑證核實認定。 三、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