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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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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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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an小姐您好,有關您詢問電子發票銷貨折讓的上傳期限及廠商收到銷貨折讓已逾期時,該如何申報等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銷貨退回或折讓,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則應於開立後七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倘發生銷貨折讓事實,依財政部91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915號函規定,可於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
二、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七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三)財政部91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915號函
關於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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