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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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撫養父母的問題 | Yan | 2025-12-22 11:15:00 | 已知已申報撫養之父母於次年有一筆鉅額海外收入(可能超過750萬需繳稅) 且本人亦有海外收入(超過750萬) 請問可於次年本人及父母綜所稅分開申報嗎? 若可行,可於次次年再次將父母申報為本人之撫養親屬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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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1-07 08:41:00 | 您好: 有關您詢問申報扶養父母問題,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15條第4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是您可於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您的情況選擇最有利之方式申報。如您尚有疑義,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