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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僱用藍領外籍員工,其僱用合約有註明提共宿舍事宜,其所產生的宿舍租金、水電費用是否可以扣抵進項稅額? RY 2020-11-02 11:56:00 僱用藍領外籍員工,其僱用合約有註明提共宿舍事宜,其所產生的宿舍租金、水電費用是否可以扣抵進項稅額? 營業稅法第19條有規定若屬於酬勞員工之行為才不可扣抵,但我方是提供營業人生產或銷售有貢獻的員工所使用,這是否是視為非酬勞員工之行為,而可以進行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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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11-04 09:33:00 RY您好: 有關臺端詢問公司提供員工宿舍,公司所支出的宿舍租金及水電費用之進項稅額是否得扣抵銷項稅額一節,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如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係屬酬勞員工性質,其有關租金、水電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倘係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按財政部75年11月7日台財稅第7577198號函釋規定進項稅額依法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臺端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就近向本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成人小汽車。」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二、有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三)財政部75年11月7日台財稅第7577198號函 「營業人為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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