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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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於國外幫台灣公司參展是否扣繳外人稅20% | 稅務行政 | 張小姐 | 2024-07-01 17:12:00 | 1. 外國法人於國外,幫台灣公司參展、外文翻譯等勞務或行銷,且有台灣公司員工出席參與展覽,且開立invoice後由台灣匯款,此狀況下請問是否需要扣繳外人稅20%? 2. 外國法人於國外,幫台灣公司參展 、外文翻譯等勞務或行銷,無台灣公司員工出席參與展覽,且開立invoice後由台灣匯款,此狀況下請問是否需要扣繳外人稅20%? 3. 外國法人於國外,幫台灣公司參展 、外文翻譯等勞務或行銷,且有台灣公司員工出席參與展覽,且開立invoice後將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互抵後台灣公司不用支給外國法人,此狀況下請問是否需要扣繳外人稅20%,如需扣繳外人稅20%請問付款日應填寫哪個日期?如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互抵分兩次是否要依照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互抵金額分兩次申報? 4. 外國法人於國外,幫台灣公司參展 、外文翻譯等勞務或行銷,無台灣公司員工出席參與展覽,,且開立invoice後將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互抵後台灣公司不用支給外國法人,此狀況下請問是否需要扣繳外人稅20%,如需扣繳外人稅20%請問付款日應填寫哪個日期?如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互抵分兩次是否要依照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互抵金額分兩次申報?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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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7-09 15:10:00 |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點規定,倘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提供勞務,惟該行為須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仍屬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 二、次依所得稅法第98之1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第25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適用該條規定計算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該分支機構依照第67條之規定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年度終了後,再依第71條之規定繳納結算應納稅款並辦理結算申報。(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者,應照有關扣繳規定負責報繳或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由給付人扣繳。(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 三、又財政部96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0173170號函釋規定:「甲公司自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權利金收入,其屬給付人於甲公司臺灣分公司設立前所給付者,應由給付人就源辦理扣繳,免再計入甲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所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其屬給付人於甲公司臺灣分公司設立後所給付者,不論其簽約日期係在分公司成立之前或之後,均應依規定由該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並將取得之收入由其臺灣分公司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四、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