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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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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1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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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您好,有關臺端詢問發票誤寄與他人並已歸戶,如何解除會員載具歸戶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應另行開立,並將該錯誤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倘無法收回時,應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檢具申請書送交財政資訊中心電子發票維運團隊,更正或註銷錯誤之電子發票。
二、參考函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項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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