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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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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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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您好:
有關飲料店家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規定之獎勵金支付消費者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營業額需認列多少?支付之獎勵金於公司內帳目又該如何認列,說明如下: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店家支付獎勵金尚非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惟店家如有大量回收一次用外帶飲料杯之情形時,其支付回收獎勵金應取具之憑證,建議參照財政部80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及98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1280號令規定辦理。
二、另有關回收一次用外帶飲料杯而支付消費者獎勵金於公司內帳目該如何認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10目規定以其他費用認列。
三、以上說明如有問題,歡迎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順祝 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財政部80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
營業人收購廢棄物應取得之憑證
二、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支付價款者,應依下列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一)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統一發票。(二)向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三)向持有廢棄物之個人進貨者,可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第4聯作為記帳憑證。(四)如係自行沿街收購或向肩挑負販收購者,應取得敘明出售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蓋章之普通收據。(五)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經手採購之年月日、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1千5百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財政部98年4月8台財稅字第09804501280號令
營業人收購廢棄物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金額標準
本部80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說明二、(五):「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經手採購之年月日、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自本令發布日起,前揭營業人自行設簿登記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金額,調整為「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1千5百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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