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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電子發票作廢 2025-05-26 18:04:00 4月份開立的電子發票,5月 買賣雙方皆以申報,但5月底賣方不小心作廢發票且已經上傳到電子發票平台,請問會影響營業稅申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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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6-09 08:50:00 吳先生/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不小心作廢是否會影響營業稅申報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5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七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二、所詢事項若買賣雙方已合意作廢電子發票,開立人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且更正營業稅申報。若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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