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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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贈與額課稅就不用申報嗎? | 贈與稅 | Sunny | 2021-06-21 15:00:00 | 您好,請問關於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免贈與稅,那要申報嗎? 因為我在網上找到資料有寫若是需要有產權移轉則要申報,所以如果是配偶間互相贈與不動產或動產、股票這類型的資產,雖然不用課徵贈與稅,但也要申報? 那如果是配偶之間贈與現金,那也要申報嗎? 那如果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和第20條之1所稱的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的財產,也不用申報嗎? 謝謝您。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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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6-23 15:44:00 | 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以及贈與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和第20條之1所稱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是否需申報贈與稅案,僅提供相關法令規定供參考: 一、臺端所詢夫妻贈與,或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若涉及財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需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方能向財產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贈與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後,即可持相關贈與稅證明書,向財產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二、以上說明如有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321洽詢。祝平安順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三、附註相關法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