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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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 | 小林 | 2024-10-15 21:03:00 | 請問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但房屋僅有一層樓,其中有部分面積是做營業使用(1/6),地價稅、房屋稅及現況照片皆可證明為1/6實際部分營業用,請問可否有適用該款400萬免稅額規定及優惠10%稅率之規定並按照比例課稅(5/6依照10%優惠稅率、1/6依照持有年限稅率課稅;400萬免稅額依比例乘上5/6為免稅額)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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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10-18 16:10:00 |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400萬元為限: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