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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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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1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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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姐您好:
有關您詢問公立學校發給教職員工中秋禮品是否為薪資所得及公立學校捐款給各校家長會禮金是否需扣繳申報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1、 公立學校發給教職員工中秋禮品核屬教職員工之薪資所得。
2、 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如家長會)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公立學校)受贈之所得係屬其他所得,扣繳單位給付時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3、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4、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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