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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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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1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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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您好:
有關臺端詢問以非負責人之信用卡刷卡付款且取得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一節,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購買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等所支出之進項稅額,倘取得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憑證,除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情形者外,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若營業人為免用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按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物,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三、臺端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就近向本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四、參考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成人小汽車。」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二、有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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