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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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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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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小姐,您好:
有關您詢問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予外籍員工時之扣繳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1.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如有非屬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離境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為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所明定。
2.次按『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所明定。
4.依前揭規定,若給付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如所得人為非居住者,由個人申報納稅。
5.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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