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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世界棒球賽獎金 綜所稅 蘇奕任 2024-12-04 14:48:00 敬愛的稅務員 您好 請教一下 這次海外WBSC 12強棒球比賽所獲得的獎金,對運動員分別為什麼所得 1.獎金池部分=>超過100萬視為海外所得,納入基本稅額計算嗎? 2.國光獎章=>屬於免稅所得嗎? 3.理事長加碼部分,透過協會給予 =>如果運動員拿到協會指定獎金,屬於免稅所得還是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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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1-14 10:23:00 您好: 一、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1點:「本法第8條第10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指參加舉辦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各項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給與。」、財政部101年8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6390號令:「個人取得政府機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發給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符合下列各點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 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一、獎勵金或補助費授與人事前訂定獎勵研究之一致性評選標準,明確規範參加資格及給付條件。二、個人得自行決定研究題目參加評獎,研究成果經嚴謹之審查程序評定優良者,始得支領獎勵金或補助費。三、獎勵金或補助費非屬受領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亦無對價關係:(一)受領人為參加評選所從事之研究工作,非屬其職務或工作之一部分,亦無強制性。(二)獎勵金或補助費之領取資格及金額多寡,係依受領人研究成果之評定等級而定,非受領人之經常性待遇,受領人亦毋須提供對等勞務。(三)受領人經評選符合領取獎勵金或補助費之資格後,授與人不得以與研究成果無關之因素,包括不得以受領人未擔任特定職務、任職未滿一定期間或工作表現不佳為由,取消受領人資格、終止獎 助或核減給付金額。(四)授與人未要求受領人將獲獎之研究成果讓與其指定之人。」。 二、所詢獎金因內容涉及給付單位、核發獎金計畫及適用法規資料的審認,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等,向戶籍或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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