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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以虛擬貨幣及NFT,認購香港公司發行之特別股,是否需開立發票 稅務行政 陳乙鋒 2024-01-11 22:10:00 公司以法償性貨幣轉換為虛擬貨幣及NFT,嗣後再以虛擬通貨兌換回法幣,或以虛擬通貨作為償付購入勞務服務或商品支付工具,因國內對虛擬通貨之定性並無明確規範,依中央銀行法第13條規定,虛擬通貨在我國境內並不具法償性,且公司持有之虛擬通貨亦非具證券性質之有價證券,似乎僅能將虛擬通貨視為數位商品或勞務,依上述情形以虛擬通貨再兌換成法幣是否需視為出售商品或勞務而開立發票?又或是虛擬通貨作為償付購入勞務服務或商品,是否屬資產交換,且因交換視同買賣而應開立發票?另以虛擬貨幣及NFT,認購香港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如屬以虛擬通貨交換香港公司之特別股而需開立發票,是否可以視為將虛擬通貨出售至香港地區,而適用零稅率? 煩請 貴局賜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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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1-16 13:33:00 臺端您好,有關您詢問一案,說明如下: 一、有關虛擬通貨兌換成法幣是否需視為出售商品或勞務而開立發票,及虛擬通貨作為償付購入勞務服務或商品,是否屬資產交換,且因交換視同買賣而應開立發票一節,仍應就個案交易事實核認該虛擬貨幣之屬性,並依下列原則課稅: (一)倘屬證券性質虛擬通貨: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倘屬非證券性質虛擬通貨:買賣虛擬通貨參照國際體例,宜由主管機關先行定性。倘經其認屬為一般數位商品(勞務),則銷售該通貨或持以購買貨物或勞務,或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倘經其認屬為支付工具,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至以虛擬通貨及NFT,認購香港公司發行之特別股一節,承上,倘該虛擬通貨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支付工具,參照財政部97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9240號函釋意旨,銷售勞務之提供地於國內且使用地屬國外者,其取得國外公司發行股票等代價,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按交易時價填報,由稽徵主管機關核實認定零稅率銷售額。 三、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相關條文: 財政部97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9240號函:「○○公司研發抗癌藥物並將成果銷售與澳商××公司,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其取得××公司發行之股票、股票選擇權及××公司退還其股票等代價,應按其檢附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查明交易時價,核實認定零稅率銷售額。」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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