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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海外電商平台銷售之稅務問題 Fenny 2026-06-23 14:47:00 亞馬遜上賣產品給境外消費者,銷售後會亞馬遜會扣除收取佣金和倉儲處理等費用再將金流匯給第三方平台,再由公司透過平台匯回台灣,1.扣取的相關費用,是否需要扣繳申報?基本上會收取二張亞馬遜開立的invoice 一張是貨物處理及倉儲費 另一張則為佣金加上有台灣的發票號碼及5%稅 2. 台灣的電子整合服務平台為什麼找不到這張出現在invoice 的發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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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6-06-29 13:47:00 您好: 一、所詢亞馬遜上賣產品給境外消費者是否需要辦理扣繳申報,說明如下: (一)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點:「(第1項)本法第8條第3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於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一)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二)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第2項)個人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提供下列電子勞務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一)經由網路傳輸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三)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第3項)第1項所稱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協助始可完成,指需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但不包含勞務買受人應配合提供勞務所需之基本背景相關資訊及應行通知或確認之聯繫事項。(第4項)第1項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第五項)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提供勞務取得之報酬,其所得之計算,準用第10點第3項規定。(第6項)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行為,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者,應依本法第8條第9款規定認定之。」 (二)所詢問內容涉及案件資料的審認,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二、所詢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不到發票號碼一事,說明如下: (一)有關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即時查詢發票,請依下列步驟操作: 1.以營業人身分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2.於左側選單點選路徑: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發票查詢/列印/下載。 3.確認查詢之發票期別,輸入發票號碼後點擊「查詢」,即可查看發票查詢結果。 (二)所詢事項如仍有疑義,可撥打0800-000321或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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