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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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購屋退稅 | 簡小姐 | 2021-11-01 17:49:00 | 請問我的房子(三房公寓),婚前購買將近20年,買賣後用舊制(夫妻共同)所得稅申報繳稅,新的房子(二房華廈)用先生的名字購買,但我們二房的買價比三房賣價還多,這樣不能申請重購退稅?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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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11-12 15:57:00 | 您好: 有關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規定,適用條件如下: 1.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所稱「自用住宅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 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必須超過原出售房屋之價額。 3. 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4.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所有。 5. 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如已申請扣除財產交易損失,則不得再申請重購退稅。 如仍有疑義,請洽個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