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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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預售屋更名之稅務問題 | Lisa | 2021-05-14 15:55:00 | 你好,請教下列問題: 姊妹2人共同購買預售屋並各自負擔1/2買賣金額,後姊妹2人協議改由妹妹1人持有並(於110年6月30日前)將買賣契約之買受人由姊妹2人更名為妹妹1人,而該預售屋至今已繳給建商的款項中,姊姊已支付之金額,妹妹已全數付給姐姐(有匯款證明),此外妹妹未再給付任何款項給姊姊,且未涉及買賣及贈與. 請教在這種將況下, 是否須繳稅金?若有,是什麼稅金跟怎麼計算稅額? 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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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5-20 17:55:00 | Lisa您好: 有關您詢問預售屋更名,說明如下: 依您所舉案例,原預售屋之買受人由姊妹2人更名為妹妹1人,則姊姊有出售預售屋之行為,請提示收入及成本之證明文件辦理申報,如計算無課稅所得則無應納稅額;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課稅。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
2 | Lisa | 2021-05-21 10:30:00 | 你好, 有關貴局回應尚有下列疑義: 1.可否舉例什麼文件可被貴局認可能做為"收入及成本之證明文件"? 2.本案例以綜合所得稅及房地合一稅來計算應繳稅額時,這兩種稅各自之計算公式為何? 謝謝 |
3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5-26 18:12:00 | Lisa您好: 有關您詢問「收入及成本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依您所舉案例,可提示姊妹間預售屋更名協議或資金流程等資料。 2.如交易預售屋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則以加計該筆所得後的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後依所得淨額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如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則以交易所得額(=交易時成交價額-可減除成本及費用)按持有期間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