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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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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1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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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您好:
有關所述貴公司收到民宿收據如何審核是否合法一案,說明如下:
一、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是以,該民宿業者如屬稽徵機關核定小規模營業人,依上開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至該民宿業者掣發普通收據所蓋印之印章,尚無強制規定格式,惟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開立或取得憑證。
二、 以上說明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本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 參考規定:
(一)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
「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屬個人出具之收據,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對外憑證開立予非營利事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敬祝 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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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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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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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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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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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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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示:「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本案所敘民宿若符合上開要件,得以取得一般個人收據,並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貼印花稅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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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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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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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貴局回覆問題提到:....至該民宿業者掣發普通收據所蓋印之印章,尚無強制規定格式...,是故,倘於印章上加註"免用統一發票"字樣是否合乎規定?(既然無強制規定有何不可?希望此一回答能解決所有民宿業者可能會遇到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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