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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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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1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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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an您好,有關您詢問發票註銷後上傳之疑問一案,說明如下:
一、有關註銷重新上傳之電子發票,因上傳時限之計算係按發票開立「時間」(即2月5日,含時分秒)起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B2C)或營業人(B2B)者,應於開立後分別於48小時或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二、營業人倘違反上開規定導致逾時上傳,將視各地區國稅局輔導作業填寫調查表,至罰則部分刻正由財政部納入相關法條研議修訂中。
三、以上說明如仍有疑議,請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四、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七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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