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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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人壽保險是否有實質課稅原則之情形 | 遺產稅 | TENG | 2025-06-02 09:46:00 | 您好: 閱讀國稅局發表之『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後,我仍有相關二個問題及案例如下: 案例(一): 假設A君為女性,在此簡稱A女,於78歲時投保人壽保險,保險種類:「台灣人壽增好鑫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保險」投保金額為新台幣3300萬元整,契約始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並分兩年期繳納(首期108年2月時繳納於新台幣20125463 元整,第二期為109年1月底繳納新台幣20125463元整)。要保人為A女,被保險人為A女,指定5位兒、女為受益人。 A女投保時身體健康狀況良好、保險費為自有存款無舉債。 A君假設不幸於於84歲時過世,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人壽險理賠金,給付科目: 1.「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次給付)」。 新台幣44570618元整。 2.遲延給付利息」。 新台幣12211元整。 合計新台幣44582829元整。 指定受益人為:被繼承人A女之4個女兒及1個兒子。 。 1.請問,當繼承人等申報A女之遺產稅時,此二筆分別為:新台幣44570618元整及新台幣12211元整合計新台幣44582829元整,應如何申報? 2.人壽險理賠金是否會因實質課稅原則被計入遺產稅計算? 3.如果不會被計入遺產稅,由於其子女為指定受益人5人平均分配,申報所得稅當年,該二筆理賠給付之理賠金是否可符合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新台幣3740萬元整,分別所得稅如何計算? 。這個論述是否正確? 以上問題再感謝有關單位解惑,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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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6-10 08:45:00 | 您好: 有關您詢問人壽保險是否涉及實質課稅問題,茲說明如下: 一、如屬保險法規定之人壽保險,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約定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身故理賠金,且查無財政部94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0470號函、109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20520號函附案例之特徵及參考指標之實質課稅情事,尚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惟個案事實仍應依個案相關具體事證審查認定,如無法確認是否有實質課稅情形,可於遺產稅申報書之聲明事項表陳述該保險相關給付內容。 二、身故理賠金因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之事由,致逾期理賠而給付受益人之延遲利息,非屬被繼承人(即被保險人)遺產稅課稅範圍。 三、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且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受益人如於113年度受領的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74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過3,740萬元者,以扣除3,740萬元後的餘額計入;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740萬元。 四、臺端倘尚有疑義,請提供具體個案之相關文件,就近向被繼承人或所得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或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