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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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到期且無殘值之報廢 | 稅務行政 | H | 2024-05-30 14:24:00 | 請問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且無殘值,要報廢除帳的話是否一定要有報廢時的照片? 還是有報廢清單即可? (帳上不會有報廢損失)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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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6-11 16:16:00 | 您好: 一、有關您詢問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到期且無殘值之報廢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二)財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規定:「(一)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如該項資產已不存在,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二)上項固定資產如未達毀滅或廢棄之程度,予以出售時,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三)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依上開規定,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營利事業仍應保留足資證明確有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如報廢前後照片、清運過程資料及相關出售收入憑證或回收業者回收單據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