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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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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17: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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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公司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應否詳細載明品名、數量等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財政部60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38075號令釋規定,營利事業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數量、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1式2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函釋:
財政部60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38075號令:「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數量、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1式2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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