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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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向自然人租賃房屋所交付押金之利息收入申報疑問 | 綜所稅 | 張先生 | 2026-04-15 11:40:00 | 個人出租財產收有押金,租賃所得之計算以所收取之押金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依此規定法人像自然人租賃房屋除了應為所有權人扣繳申報租賃所得與代扣補充保費,需替所有權人申報押金利息收入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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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4-29 08:53:00 | 您好: 有關您詢問法人向自然人租賃房屋所交付押金之利息收入申報疑問,說明如下: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及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88條第1項所稱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是本案如有實際給付須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報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如您尚有疑義,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