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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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清舊制退休金-實質同一雇主 之疑問 | 稅務行政 | 李妍 | 2021-07-06 09:33:00 | 您好,本公司為施行新制退休金後創立之公司。而實際上,本公司其實自80年以來有換過三個名字,公司開立又解散,但是全部都是從事同個行業、工作地點、規模等都一樣,老闆也都一樣,而目前的就是這間於實施新制退休金後創立之公司。 目前有許多自80年以來受僱本公司之老員工要退休了,他們在94年後有選擇適用退休金新制,而依照我查詢之法規、判決,本公司雖然是在適用新制退休金後創立之公司,但是仍可能被認為與前面的公司為「實質同一雇主」,而需負擔結清舊制退休金的義務,這邊請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如法令規定本公司有義務負擔結清舊制退休金,本公司亦將依法發給,但是作為實施新制退休金後創立之公司,不可能會有在台銀開設的退休金帳戶,且檯面上,所有的員工都是適用新制,也不會有由公司發退休金給員工的情形。 想請問貴局,如果本公司要結清老員工的舊制退休金,税上、科目上要如何處理?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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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7-27 08:50:00 | 您好,有關臺端所詢結清老員工舊制退休金帳戶一案,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1目規定:「(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三、貴公司設立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實施後,依前開條例規定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已於各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又貴公司雖沿用原解散公司之員工,惟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應於原公司解散時,即給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並認列原公司費用。至該員工工作年資得否併計及退休金給付相關疑義,請逕洽主管機關。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