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買賣雙方合意,由賣方開立折讓證套單傳輸至財政部平台存證,其中雙成合意的證明文件. | 李美瑧 | 2025-06-02 12:25:00 | 賣方營業人,經買賣雙方合意,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折讓證套單傳輸至財政部平台存證,賣方可以使用同意書來取代買方的逐案確認嗎? 因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 「應經買賣雙方合意,由賣方開立折讓證明單並傳送至財政部平台存證。」 該條條文沒有明文規定「必須逐案確認」,因此從法條文義解釋來看,只要能舉證「合意」存在,即符合法規要件,是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7-15 10:22:00 | 李美瑧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合意證明文件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電子發票之開立、作廢、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經交易相對人同意,營業人並應留存該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5年。」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