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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結婚的伴侶,共同持有房屋,重購退稅是否有影響? | 張大一 | 2024-06-10 18:23:00 | 未結婚的伴侶A,B一起買房,房屋是A,B兩人共同持有,兩人也都把戶口遷進該房屋、從未出租,並居住了5年以上。現在如果把房屋賣掉,且A,B在2年內「各自」買房,兩人是否都能享有重購退稅?以及原房屋的賣價是否要除以2? 例如A,B共有出售的金額為2000萬,A之後買了2100萬的房子,B之後買了1500的房子,這樣兩人的重購退稅金額會是多少?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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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6-13 10:20:00 |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規定申報時,得按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二、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