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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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買賣_舊制_新制 | 張先生 | 2021-10-28 08:06:00 | 您好!有3項問題,感謝回答~。。。 (1)媽媽跟女兒(姐姐+妹妹)共3人,於86年9月繼承一筆土地房子,分別持有3分之1。。 於110年11月,因媽媽過世姐妹繼承其3分之1,該筆土地房子變成姐妹各持有2分之1。。。 如果於111年想要出售,該筆房地出售稅率計算,是否可以採用(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自選《舊制》或《新制房地2.0》來計算?。。。 (2)共有房地出售時,課稅是整筆計算嗎? 還是會因為持份數分開計算?。。。 姐妹二人分別持有2分之1,姐姐於105年遷走戶籍,只有妹妹還有設籍居住滿20年, 出售時如果採房地合一2.0計算,是否只有妹妹能依《自用住宅免稅400萬》?。 【比如 : 此筆房地的交易所得如果為1000萬,是直接1000萬扣除400萬免稅額? 還是要《先分為2分之1後》變500萬再扣除400萬免稅額?】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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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11-02 11:36:00 | 一、媽媽與姊姊及妹妹等3人於86年9月間繼承房地各持分1/3,嗣後媽媽110年11月間過世,姊姊及妹妹繼承媽媽前揭持分1/3之房地,即姊妹各繼承持分1/6。倘111年間出售該筆房地,應就姊姊及妹妹繼承各持分1/3部分屬舊制,及繼承媽媽各持分1/6部分屬新制分別申報。 二、妹妹如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規定,應就其持分1/6部分計算減除。 |
2 | 信義林彥儒 | 2022-05-24 17:19:00 | 我怎麼記得若是繼承取得可追溯自母親取得日期? (二)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原則上適用舊制,惟繼承人出售時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條件者(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經計算按新制課稅有利,亦得選擇按新制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