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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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外關係企業收取員工的薪資所得*1.1倍及分攤租金的部份,是否可以開立零稅率發票 | 營業稅 | Eva | 2019-12-23 18:11:00 | 若國外關係企業員工於台灣上班,使用台灣公司的部份辦公室,且國外員工薪資已申報台灣的個人薪資所得,則向國外關係企業收取員工的薪資所得*1.1倍及分攤租金的部份,是否可以開立零稅率發票?(適用下列函令否?) 另外,國外關係企業員工於台灣或其他國家的差旅費,由台灣公司代墊,不另收取費用,是否代收代付即可?不需要開立發票? 公司收取國外關係企業分攤之管理費可適用零稅率 甲公司提供國外關係企業A公司有關研發、專業知識、技術服務、行銷服務、採購原物料及代訓、聘用、生產與銷售所需人員等勞務,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中依約按A公司或供應商開立案關發票金額之一定百分比向A公司收取之款項,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銷售額得適用零稅率,則其依約按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發生或分攤之費用及成本計算向A公司收取之款項,雖以分攤管理服務費用之名義收款,惟係屬其提供人力資源收取之代價,應按其檢附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核實認定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97/09/30台財稅字第09700429580號函)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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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巫先生 | 2019-12-24 17:08:00 | Eva您好:可否向您確認以下事項:一、台灣公司支付給國外關係企業員工之薪資、代墊差旅費,在該台灣公司之會計帳上如何表達? 二、台灣公司向國外關係企業收取費用之計算基礎,依據除了分攤租金及前開員工薪資外,是否包括其他項目? |
2 | Eve | 2020-01-02 10:09:00 | 代墊差旅費,借:其他應收款 貸:代付款,關係企業薪資代墊,借:其他應收款 貸:銷項稅額 貸:收入 另外,再請教,如果不是關係企業(母子公司)的企業薪資代墊,應該就無法適用薪資代墊零稅率? |
3 | Eve | 2020-01-02 10:13:00 | 二、台灣公司向國外關係企業收取費用之計算基礎,依據除了分攤租金及前開員工薪資外,是否包括其他項目?→沒有其他項目了 |
4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0-01-06 10:22:00 | Eva您好: 有關您詢問台灣公司向國外關係企業收取國外員工薪資及分攤租金費用,於營業稅申報時可否開立零稅率發票等問題,說明如下: 一、台灣公司向國外關係企業收取國外員工薪資,於營業稅申報時可否開立零稅率發票部分,倘台灣公司所收取部分係屬其提供人力資源收取之代價,得依財政部97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0429580號函釋規定,檢附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至國外關係企業分攤租金費用部分,茲因所述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外銷勞務,尚無零稅率之適用。 二、另國外關係企業員工於台灣或其他國家的差旅費,由台灣公司代墊,不另收取費用,是否代收代付即可?不需要開立發票一節,倘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三、以上回覆倘尚有任何疑問,建議具體說明實際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就近向所轄國稅局的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 祝平安順心 附註相關法令: 一、財政部97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0429580號函釋:「甲公司提供國外關係企業A公司有關研發、專業知識、技術服務、行銷服務、採購原物料及代訓、聘用、生產與銷售所需人員等勞務,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中依約按A公司或供應商開立案關發票金額之一定百分比向A公司收取之款項,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銷售額得適用零稅率,則其依約按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發生或分攤之費用及成本計算向A公司收取之款項,雖以分攤管理服務費用之名義收款,惟係屬其提供人力資源收取之代價,應按其檢附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核實認定適用零稅率。」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