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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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設戶籍問題請教 | 小蔡 | 2025-03-12 16:54:00 | 如果我曾在90年到109年設籍在出售的房屋,但是曾在109~111遷出戶籍,112才又遷回,我在114年售出的房屋,有符合以下這點嗎?謝謝。(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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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3-17 09:49:00 | 您好: 有關您詢問房地合一設戶籍問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如您的房屋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徵財產交易所得。如您尚有疑義,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