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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免繳,股利資料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問題詢答-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二親等買賣,賣方資金贈予問題 Willie 2025-04-22 21:18:00 若是二親等之間買賣不動產,已取得非贈與移轉同意書及辦理地政過戶,未來賣方可以每年在贈與免稅額內贈與給買方嗎,會不會被認定為假買賣真贈與而補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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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5-05 08:26:00 Willie您好: 有關您詢問二親等之間買賣不動產,已取得非贈與移轉同意書及辦理地政過戶,未來賣方每年在贈與免稅額內贈與買方,會不會被認為假買賣真贈與而補稅?說明如下: 一、有關二親等間不動產買賣,無論買受人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支付買賣價款均可,惟係以買受人於購買當下是否具備購買能力為審查條件,買受人需證明資金為自有或貸款為個人所得足以負擔,且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貸款而來,合先敘明。 二、至買賣契約成立後,倘未經人檢舉或經查得原買賣有虛偽資金安排之情事,出賣人取得出售款項再贈與他人,乃屬另一段之贈與行為,出賣人仍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三、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四、相關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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