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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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與妻是否得分別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 許先生 | 2021-10-16 20:15:00 | 請問夫與妻是可否得分別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一、先生已於前6年內出售A屋已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稅,依財政部稅賦署108年01月17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疑義解答(PDF)第三十五題,夫與妻兩人已分居且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係各自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則在認定太太出售B自住房地的前 6 年內有無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時,毋須考慮先生是否曾適用該優惠情形,即先生、太太兩人得個別認定。 二、請問夫妻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是否亦須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尚得分別適用重購退稅。亦或夫與妻僅須個人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即得分別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謝謝您撥空答覆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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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10-22 15:15:00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夫和妻如均符合該規定,可分別申請重購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