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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開立進項折讓單,對方不收但已申報 Jessie 2021-08-09 16:57:00 請問我司已開立進項折讓單也於當期申報營業稅,但因採購人員疏失未將折讓單給廠商,廠商不收折讓單(反悔折扣)的情況下,我司該如何處理? 應專案作廢此折讓單嗎?還是放棄折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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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08-15 15:32:00 Jessie您好,有關臺端詢問貴公司開立並申報進項折讓單,惟賣方不收折讓單一案,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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