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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營業稅稅務用語 稅務行政 賴小姐 2020-08-15 18:33:00 國稅局您好,根據財政部入口網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Q&A的第六點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稅籍登記? 他的回答有關營業稅的起徵點部分,(擷取部分如下)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我想請問: (1)未達到8萬,表示不含8萬,亦即若月銷售額在79999以內(包括79999)就不需課營業稅且亦無須辦理營業登記嗎? (2)但文中的下一行說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關於<超過>是不包括本數?那超過8萬元即指80001才要課營業稅?就是如果剛好月銷售額8萬也不用課稅,80001才要課?所以8萬是算在(1)的部分嗎?因為我有點疑惑一個指79,999一個指80,001那8萬呢? -->簡而言之,是剛好8萬就要課營業稅?還是8萬01才要課營業稅?網路店面和實體店面都一樣嗎?什麼行業別都一樣嗎?(比如有無例外之類的) (3)關於辦理稅籍登記,就普通市場而言(原則上,比方說實體開店)是只要有營業就要辦理稅籍登記?還是要到達起徵點後才需要辦理稅籍登記?那如果是像網路交易這種達起徵點才需辦理稅籍登記的算是例外嗎? 謝謝您們的回覆,敬祝 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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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8-19 18:09:00 賴小姐您好: 有關所述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涉及辦理稅籍登記問題案,說明如下: 一、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即銷售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即臺端所述當月網路銷售貨物達(含)8萬元,應申請稅籍登記。至臺端就實體店面是否只要有營業就要辦理稅籍登記一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無銷售額的限制。 二、 以上說明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本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 參考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二)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三、廢止本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 敬祝 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啟
2 工程師陳先生 2021-10-27 10:43:00 北區國稅局您好,想詢問國稅局的回覆中有提到這段:『一、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即銷售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 如何定義『以營利為目的』?若並非自己主動宣傳,對外拓展業務是否還算是營利目的? 實際情況是身邊的朋友經常會詢問是否可以委託我執行程式開發、網站建置,自己本身也沒有營利為目的,主動推廣我的專業能力或是主動找案件來接。這樣的情況是否算是營利目的呢? 謝謝您的回覆,祝事事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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