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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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附有負擔 | 徐某某 | 2021-07-07 13:41:00 | 想請問贈與房地是用公告土地現值+房屋現值當取得成本,那如果原本的房地上面有貸款且剩餘的貸款金額大於土地+房屋現值,也可以當繼承一樣把貸款金額當取得成本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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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某某 | 2021-07-07 13:51:00 | 會這樣子提問主要是A贈與房地給B,並且上面有貸款負擔還沒繳完,結果B承受了之後還清貸款並且出售,卻不能以當初的還款餘額當取得成本有些疑義 |
2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7-14 13:02:00 | 徐某某您好: 一、依財政部109年8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規定,個人繼承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貸款餘額,該貸款餘額超過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現值部分,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未來出售該房地時,該額外負擔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惟前述規定只適用於繼承取得之情況,如為受贈取得尚無該號令之適用。 二、敬祝平安順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附錄: 財政部109年8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嗣個人交易該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