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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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後取得房產未滿一年時之房地合一稅計算 | Leo Chang | 2024-11-18 23:28:00 | 親友原於都市更新基地上(地主為中華民國政府),持有違章建築戶(具有合法建號及門牌),於都更計畫內經協議,取得安置協議書並透過權利變換計畫,取得可安置價值約669萬元,扣除應負擔費用後,可分配價值約為505萬元,因未達選配單位價值約1,267萬元,需補差額價金約762萬元,預計明年(114年12月)會取得都更後房產,預計於115年1月出售,出售總價約為1,382萬元,想請問上述狀況,房地合一稅課徵如何計算?,稅率是否適用20%?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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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12-10 10:59:00 | 您好: 一、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其稅率採20%計算應納稅額。 三、如仍有疑義,建議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