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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註銷重開新增統編 AQ 2024-07-08 10:50:00 請問註銷重開新增統編, 情境:B2C存證發票開立為7/1, 並上傳, 於7/2註銷重開填入統編 問題1. 請問註銷重開可以追加統編嗎? 問題2. 在測試時遇到,turnkey會跳error E0231「Invoice Validate Fail. buyerld is different from original」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7-18 08:46:00 AQ您好,有關臺端詢問註銷已開立B2C發票重開發票新增統一編號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若您有平台技術面問題,可洽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技術客服(e-inv@hibox.hinet.net或02-8978-236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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