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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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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1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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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anne您好,有關您詢問預付設備款申報退還營業稅一案,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取得預付設備款之進項稅額,倘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情形,可併當期營業稅申報以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者,依同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先予敍明。
二、倘係取得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固定資產,應俟固定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且帳列固定資產相關會計項目,檢附固定資產退稅清單、進項統一發票、財產目錄等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付稅額;惟如組裝後設備係準備出售,其屬商品性質,與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符,其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
三、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四、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 、自用乘人小汽車。」
(二)營業稅法第39條:「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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