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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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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7: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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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先生/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負責人變更,何時要換蓋新的負責人發票章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規定,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對於負責人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准後並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二、參考法令: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規定:「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
(二)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規定:「稅籍應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遷移地址者,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對於稅籍應登記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但僅對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應登記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敬祝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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