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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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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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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H先生/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至大賣場購物索取之統一發票未提供明細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並於開立後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至所述統一發票打統編未提供明細一節,依前揭規定,電子發票之買受人,得自平台存證檔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記帳,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及買受人,得分別自存根檔或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記帳或兌領獎……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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