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 使用重購退稅之房屋贈與配偶列管五年認定 | Kelly | 2025-07-24 09:41:00 | 您好, 目前持有之房子是丈夫111年3月取得產權,並使用丈夫舊有房子售出之房地合一所得重購退稅優惠(因土增稅為0元就未使用重購退稅)。114年8月將辦理該房配偶贈與,想請問若將房子過戶給配偶,該退稅(房地合一所得)是否須繳回?以及重購退稅5年列管期,在贈與配偶後,要怎麼計算的?謝謝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8-29 10:02:00 | 您好: 一、有關房地合一自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二、前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三、有關個案之審認,請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