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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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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1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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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詢問加油站開立統一發票金額與刷卡金額不同時,會違反哪些法規?檢舉需檢附哪些資料?茲說明如下:
一、 違反法條部分:
(一)按「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第52條第1項所明定。
(二)該加油站如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即違反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應就短開銷售額按5%計算繳納稅額,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如屬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經查獲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並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則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二、 檢舉需附之資料:
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需請提示下列資料:
(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二)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信用卡簽單、發票等)
三、 敬祝平安順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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