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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免繳,股利資料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問題詢答-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許先生 2019-12-11 11:18:00 個人並無公司統一編號, 請問如何填寫繳款書的統一編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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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12-20 14:56:00 許先生您好: 有關您詢問個人並無公司統一編號,如何填寫繳款書的統一編號,說明如下: 一、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應扣繳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 二、個人如為上述法令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檢附下列資料至設籍所在地的國稅局填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非營利單位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案件),並加蓋該扣繳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申請核發扣繳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並依前揭規定扣取、繳納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 1.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可免檢附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2.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3.所在地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文件,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4.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註銷時請檢附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乙份。 三、以上說明如有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祝平安順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相關扣繳單位的扣繳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 (三)給付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並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四)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五)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受益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信託收益中屬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亦同。 (六)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5項、第6項規定之公益信託或信託基金,於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 (七)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他益信託,受益人所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如受益人為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或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委託人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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