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10-30 08:38:00
|
老陳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更改統一編號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三)財政部76年3月11日台財稅字第7621404號函略以:「主旨: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後,對於所載之營利事業(買方)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得任意更改或應買方要求改開其他營利事業及統一編號,如確因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惟如於次月以後始行發現而退回賣方另開,致發生重複繳稅情事者,應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明退稅,不得逕按退貨或折讓處理。」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