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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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換 稅務 | 綜所稅 | Sunny | 2021-11-21 06:31:00 | 您好,請問關於“自然人和自然人間”「交換」不動產該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 [舉例1]假如甲和乙互換一不動產,甲之不動產市價1,200萬(土地700萬,房屋500萬),乙之不動產價值1,200萬(土地600萬,房屋600萬)。那甲之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是1,200萬,乙之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是1,200萬嗎? [舉例2]承上,但甲之不動產價值2,000萬,乙之不動產價值1,500萬: (情況1)乙不補差價500萬:那甲之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是2,000萬還是1,500萬?乙之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是2,000萬還是1,500萬?兩者之差500萬是要另外算甲贈與乙嗎? (情況二)乙補差價,給予現金500萬:那甲之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是2,000萬還是1,500萬?乙之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是2,000萬還是1,500萬?那差價現金500萬又該怎麼算呢? (情況三)乙補差價,給予其他價值500萬之動產或不動產:那這情況又該怎麼算呢? 以上情況除了課徵房地合一稅是否還要課徵其他稅務?比如土增稅和契稅?那這又該怎麼算呢? 謝謝您的回覆!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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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2-03-03 10:16:00 | 您好: 依據民法第398條,交換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如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您所詢問內容未臻明確,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洽個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另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等地方稅之課稅疑義,應洽各地稅捐稽徵處。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